(2024)苏0583破342号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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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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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号之一

申请人: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 日,本院裁定受理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审查认定的覃经伟等**家债权人的无争议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共有*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含职工债权申报总金额*******.**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总计*******.**元(不包含职工债权),其中税款、社保债权金额*****.**元;普通债权金额*******.**元;劣后债权金额****.元。管理人调查确认海健公司**名职工的职工债权金额合计******.**元。上述确认债权总金额为*******.**元。管理人为此编制了《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表》,于******** 日通过书面的形式将编制的债权表送达债权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报告,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报告内容以及异议债权救济途径。在债权异议期内,无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表记载的已认定债权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也未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或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债权应视为无异议债权。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无争议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定覃经伟等**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张思琪


附件:昆山海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单位:元;截止日期:******日)

序号

债权人姓名

认定债权性质

审查认定金额

*

覃经伟

职工债权

**,***.**

*

方炜

职工债权

**,***.**

*

蔡双宁

职工债权

**,***.**

*

胡皓波

职工债权

*,***.**

*

全韦旭岚

职工债权

*,***.**

*

郑方

职工债权

**,***.**

*

王芳

职工债权

**,***.**

*

马海艳

职工债权

*,***.**

*

周成兵

职工债权

**,***.**

**

陈鹏

职工债权

**,***.**

**

巩喜安

职工债权

*,***.**

**

宋耀

职工债权

**,***.**

**

顾文溢

职工债权

**,***.**

**

王欣仪

职工债权

*,***.**

**

马俊泽

职工债权

*,***.**

**

王燕

职工债权

**,***.**

**

朱魏魏

职工债权

**,***.**

**

高建珍

职工债权

*,***.**

**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社保债权

**,***.**

普通债权

*,***.**

劣后债权

*,***.**

**

昆山市玉山镇亚安消防工程服务部

普通债权

**,***.**

**

昆山艺术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

合计

*,***,***.**


附件

****破***之一确认无争议债权裁定书(已签章版).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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