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琼 ** 强清 ** 号之一
海南展望艺术实业公司:
本院于 **** 年 ** 月 ** 日作出(****)琼 ** 清申 ***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青年实业集团公司提出的对海南展望艺
术实业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并于 **** 年 * 月 * 日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为海南展望艺术实业
公司清算组。从即日起至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的裁定之日起 ** 日内向清算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
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
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根据本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清算组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 于本院破产法庭(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 **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定代表人
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