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琼96破2号关于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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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定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琼 ** 破 * 号之三

申请人: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年 * 月 * 日,本院裁定受理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以其制作的《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已经第五次债权人会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管理人提交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 主要内容如下: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本院已裁定 确认 ** 家债权人申报的 ** 笔债权,确认的债权金额为 ***,***,***.** 元 ; 其 中 购 房 消 费 者 优 先 债 权 总 额 为 ***,***.** 元,建设工程优先债权总额为 **,***,***.** 元, 税 款 债 权 总 额 为 ***,***.** 元 , 普 通 债 权 总 额 为 ***,***,***.** 元,劣后债权总额为 **,***,***.** 元。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经管理人调查,本次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 额为 **,***,***.** 元。三、破产费用。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 中盛公司的破产费用为 ***,***.** 元(含预留费用)。四、共益债务。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中盛公司的共益债务为 **,***.** 元。五、破产财产分配情况。除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剩余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为 **,***,***.** 元,其中可供非优先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 *,***,***.** 元。本案参与分配 的购房消费者优先债权金额为 ***,***.** 元、建设工程优先债 权金额为 *,***,***.** 元、税款债权为 ***,***.** 元,债权清偿率均为【 ***% 】。 本 次 参 与 分 配 的 普 通 债 权 总 额 为 ***,***,***.** 元 , 可 供 普 通 债 权 清 偿 的 财 产 总 额 为 *,***,***.** 元,清偿率为 *.**%。本案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 式进行分配。

**** 年 ** 月 ** 日,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 提交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本次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形式召开。经统计,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且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 ** 家,同意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的债权人共 ** 家,已 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总数的一半以上,且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该《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二)》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方案内容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 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五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五指山中盛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详见附件),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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