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年产****万张竹帘、****吨成型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月**日-*月**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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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湖南省新邵县七秀路与大陈路交界处农科园内政务中心办公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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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审批决定
序号 |
文号 |
项目名称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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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市环评(*)〔****〕*号 |
邵市环评(*)〔****〕*号关于《年产****万张竹帘、****吨成型生物质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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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