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文件
(****)江茂机电破管字第***号
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接管公告
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年**月**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作出(****)陕**破申***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陕西聚新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茂机电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年**月**日,西安中院作出(****)陕**破**号之一《关于指定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决定》,指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茂机电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刘成瑞为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管理人依法接管江茂机电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现将接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依法接管江茂机电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江茂机电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再代表江茂机电对外履职,一切关于江茂机电的事务请与管理人接洽。
二、江茂机电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凡借用、占有江茂机电财产、资金等财物的有关人员,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上述人员在向管理人移交江茂机电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确保财产和资料的完整、安全,否则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相关人员承担。
四、上述人员应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对前述义务拒不履行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江茂机电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江茂机电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不得对江茂机电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六、管理人联系人:宋律师,电话:***********,管理人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号丽融大厦三楼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特此公告。
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