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粤** 破***-*号申请人: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肖小俊。
本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润诚市政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润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润诚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第二批无异议债权。
本院查明:本院于**** 年*月* 日裁定确认刘炽桥等* 位债权人合计********.**元的债权。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第二批无异议债权的申请》,广州子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 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合计*,***,**元。管理人经核查,确认广州子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 位债权人合计*,***,***.**元的债权,其中职工债权**,***元,普通债权*,***,***.**元,对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于**** 年**月** 日在全国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职工债权。管理人制作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和债务
人对管理人制作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或视为无异议,故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公示情况和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广州子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 位债权人合计*,***,***.**元的债权无异议或视为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广州子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 位债权人合计*,***,***.**元的债权(详见第二批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丹
审判员赖鹏有
审判员王璇
二O二五年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陆贤萍
王琪
附:第二批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
债权人 |
确认金额(元) |
债权性质 |
* |
吴县烽 |
**,*** |
职工债权 |
* |
广州子尧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
***,***.** |
普通债权 |
* |
尹松付 |
*,***,*** |
普通债权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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