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贷款咨询服务:本拍品由湖北省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咨询服务。咨询电话:***********王经理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上午**时始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C地块金荷花园C区*栋*单元*层*室(实际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联城路东电巷*号金荷三区*栋*单元*楼*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 鄂(****)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号,权利性质: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住宅,总层/所在楼层:*/*,该房屋为复式,分为上下两层。评估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标的物实际地址与证载地址不一致,评估以实际地址为准;目前该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房屋有居住使用,后期涉及腾退;物业告知欠缴物业费(截至到****年**月**日)约****元,欠缴水费(截至到****年**月*日)约***元,具体金额请自行核实,并以实际为准。
标的物变卖价:***,***元,变卖预缴款:***,***元,增价幅度:****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五分钟内无人出价)。
四、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本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本变卖物无优先购买权人。依法主张该房屋优先购买权人并参加竞买的,应于****年*月**日下午**时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应在成交之日*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银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案款专户,账号:*******************)填写缴款单时请注明本案案号:(****)鄂****执恢***号,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对原买受人交纳的变卖预缴款保证金部分法院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差价、冲抵本案执行人的债务以及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标的物咨询电话:*********** 王经理
法院咨询电话:***-********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