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债务人漳州市新瑞昌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清算不能,其名下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又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漳州市新瑞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漳州市新瑞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裁定自即日起生效。特此公告。
漳州市新瑞昌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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