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年*月*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焦作市廉政教育基地地块位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北侧、平陵路东侧、西经大道西侧,占地面积 ****** 平方米(合 ***.** 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北纬 **.********°。
根据收集的资料,该地块属于河南省新河农场所有。该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大豆,东侧小部分为饭店和石料仓库用地。根据焦作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年)局部图,本次调查地块原为农用地,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
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受焦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于****年*月**日开始对本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现场调查前,收集有关资料,如地块所在区域的卫星图、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敏感目标分布等。现场调查期间,对地块所在区域管理人员及周边居民进行人员访谈,以了解地块历史及现状,并对地块土样进行快速筛查。
结论:根据收集的资料,该地块属于河南省新河农场所有。该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主要种植大豆,东侧小部分为饭店和石料仓库用地。调查地块主要历史用途为农用地,通过第一阶段地块调查显示,地块历史和现状并无相关污染风险;快检结果并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可结束。
建议:加强对未受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管。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中,保护地块环境不被人为污染,杜绝出现废水、固废等倾倒现象,保持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鉴于调查地块属于一阶段调查,后续开发利用期间如发现焦作市廉政教育基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