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柳鱼峰城管罚告字〔****〕第*****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李清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李清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柳鱼峰城管罚告字〔****〕第*****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李清)
柳州市鱼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