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远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告
(****)粤**破*号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申请人广东沐沂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英德市国源农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指定清远市中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破产管理人。英德市国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清远市中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赖良吉、曾焕红;座机:****-*******,手机:***********、***********;邮箱:*********@qq.com;通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东路***号新城之光碧桂园**号楼*层**号;邮政编码:******,PC端债权申报网址:https://tdh.pcgl.com.cn/#/uniteLogin,手机端债权申报:)。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英德市国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