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适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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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大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年*月*日施行后,大方县法院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的案件。****年底,吴某某到大方县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经审理查明,吴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案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存有争议。大方县法院审理认为,家庭应当注重家风建设,弘扬家庭美德;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父母应当以身作则,为子女做好表率。该案中,吴某某的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在立德树人上做出正确示范。结合双方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长期生活的实际,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判决双方的未成年子女由周某某直接抚养,由吴某某支付抚养费至未成年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该判决旗帜鲜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尊重婚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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