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陆焯洪:
本委受理你诉佛山市龙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号),因你在本委指定的开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委决定视为你撤回仲裁申请。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庄仲裁庭(南庄镇南庄大道西*号)
联系人:蒙小姐;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