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川**** 破*号之一
申请人: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袁敬蛟。
****年*月*日,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且没有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宣告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截至****年*月*日,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川**** 破*号民事裁定,确认眉山市东坡区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等**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共计***,***.**元。故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无财产用于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没有任何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由于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且无财产可用于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出终结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眉山市天嘉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