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 |
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务人核对债权的通知
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暨股东张全华、监事聂裕娥等有关人员: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申请,于****年*月**日裁定受理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担任鑫悦公司的管理人。管理人已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管理人关于提请债务人核对债权的通知》及《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以供你方进行核对,异议期内,你方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你方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无异议。在此基础上,现管理人就清流县龙津伊佳依窗帘布艺店、三明市德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宁化县鼎钢门业、刘德申报的五笔债权通知你方核对:
一、债权审查确认情况
清流县龙津伊佳依窗帘布艺店、三明市德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宁化鼎钢门业、刘德向管理人各申报一笔债权,合计申报五笔债权,债权申报金额合计******.**元,申报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经审查,对上述债权中的四笔债权予以全部确认、一笔债权予以部分确认,确认债权******.**元,具体详见《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一)》。此后,可能尚有部分债权陆续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故债权金额总额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总额尚有增加的可能。
二、特别说明
鉴于管理人穷尽联系方式,均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管理人将《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一)》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由债务人进行核对。
以上债权数据系管理人依据目前证据审核认定,若发现有相反证据或申报的债权与相关事实不符,管理人有权依法对上述债权金额及结果进行重新核定,最终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准。
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管理人正式以公示方式告知你方,你方应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债权核对。你方如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审核确认情况或债权资格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三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你方。你方如不服复查结果的,可在接到复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未在上述异议及诉讼期间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则视为你方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一)》所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提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债务人核对稿一)
福建鑫悦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表
(债务人核对稿一)
单位:人民币元
编号 |
姓名 |
申报本金 |
申报利息 |
申报其他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等) |
申报总额 |
确认本金 |
确认利息 |
确认其他损失 |
确认总额 |
债权性质 |
债权类型 |
确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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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一般债务利息 |
申报迟延履行金 |
确认一般债务利息 |
确认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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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龙津伊佳依窗帘布艺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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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合同纠纷 |
全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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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德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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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合同纠纷 |
全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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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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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采购合同 |
部分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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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县鼎钢门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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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合同纠纷 |
全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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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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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合同纠纷 |
全部确认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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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数据及审查意见更新时间截止至****年*月*日,且不是对本案债权的最终确认,仅供债务人核对债权使用,债权最终确认情况以人民法院裁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