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代理商诚信档案中。 情节严重的,采购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撤销代理商销售资格或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协议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 (*)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日以上的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 (*)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 (*)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
? (*)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