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龚代兰,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田茂泉,身份证号码:*********,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田一帅,身份证号码:*********,系被继承人之子;
继承人:田一佳,身份证号码:*********,系被继承人之养女。
继承人田茂泉、田一帅、田一佳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龚代兰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身份证明、死亡注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龚代兰于****年*月因病去世。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龚代兰的不动产位于:沿河县黄土乡场上,房屋所有权证号:沿房权证黄土乡字第HT******号,建筑面积:***.*㎡;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沿府集用(****)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
三、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经协商,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上述房产由田茂泉继承。
四、除田茂泉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非公证继承)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祐溪街道思州广场三楼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