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水****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即在****年*月**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债权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济南水****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二、济南水****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及时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