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公告
(****)寒玉公司强清第*号
东莞市寒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瀚超(兼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韩玉美等有关人员(下称“你方”):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东莞市寒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寒玉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粤**清申**号],并于同日作出[(****)粤**强清*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担任东莞市寒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在强制清算期间,清算组履行接管寒玉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你方负有妥善保管和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如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你方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鉴于清算组在接管过程中,无法找到寒玉公司及有关人员,无法履行接管职责,你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现特通知你方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寒玉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通讯地址:东莞市东莞大道 ** 号嘉宏振兴大厦****室;联系人:熊能能,联系电话:***********)。如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相关义务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寒玉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