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BZXHPJ-********(招标文件编号:BZXHPJ-********)
二、项目名称:政府专职消防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号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 团体意外伤害险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元/人,给付比例:**.**%,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元,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元。(此保险金额明细根据往年投保信息拟定,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 *.项目供应商(以下称“项目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按照本项目保险协议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未经投保人同意,项目保险人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责任分出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需在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项目保险人需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项目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需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需支付相应的差额。 *.项目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需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需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理由书。 |
自保单签发之日起一年 | (一)保险范围及保费额度 *.本项目采购的险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为:自保单签发之日起 一 年 *.本项目投保人为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被保险人为 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险事项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伤残保险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险项目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伤残保险责任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金额**,***元/人,给付比例:**.**%,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元,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元。(此保险金额明细根据往年投保信息拟定,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付彩霞、姜丽红、王登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号和发改办[****]***号文件及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号,执行市场调节价格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评审得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联系方式:盖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博智兴华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 址: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璧城康桥K区S*#*-*室
联系方式:张工、***********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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