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
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股东高经锋:
****年**月**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傅志平的申请,作出(****)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清宇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清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闽****破**号决定书,指定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担任清宇公司管理人。
一、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及股东情况
****年*月*日,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G**B*L,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内山牌**号,法定代表人:高经锋。
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东高经锋认缴出资**万元,持股比例***%。
二、应承担的出资责任
因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资时间加速到期,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现管理人通知你方:
股东高经锋应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万元人民币,你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联系管理人并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如对管理人上述调查结论及通知内容持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若你方未在上述期限提出合理异议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手段以维护债务人利益,届时,你方应承担相关不利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附件:*.(****)闽**破申***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份
*.(****)闽****破**号决定书复印件*份
莆田市清宇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联系人:林女士,***********,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连捷国际中心***室海川福建营运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