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粤****破*号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广东众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众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应于*个月内审结。广东众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年*月**日前,向广东众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二路*号蜂汇广场*栋办公楼 ****-****、****-****号,联系人:路芳,电话:***********;章静,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广东众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众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定于****年*月**日,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相关公告将刊登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网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