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批复内容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本府依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贞丰县****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审批手续,省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贞丰县****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号),同意本府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将贞丰县挽澜镇挽澜社区、珉谷街道旗洋社区的集体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公顷,作为贞丰县****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贞丰县****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执行。
三、征地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个月内,按照已达成的征地补 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民社会保障费用。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法律救济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黔府用地函〔****〕***号)用地批复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行为不服的,应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本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