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之五
申请人: 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恒盛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根据该分配方案制作了具体的《恒盛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恒盛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恒盛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恒盛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为依据,以核查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基础,系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管理人制作的《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樊明
审判员成谷信
审判员过雪琴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