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甲方):宁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宁安市宁安镇铁桥东路*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宁安市旺成塑料颗粒厂(个体工商户)
地址:宁安市宁安镇三合村五里桥北
联系方式:***********
原合同变更条款号:ZBJ-**************-****
主要标的: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 废旧农膜回收处置 | *(吨) | ¥***,***.** | ¥***,***.** | 供应商须具备相关资质,处置工作须符合各专业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 |
合同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陆万肆仟元零壹分
履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履约地点:宁安
采购方式:服务工程超市
****年**月**日
****年**月**日
我单位组织的****年农药包装废弃物补助资金(省级投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第*次)、****年农药包装废弃物补助资金(省级投资)废旧农膜回收处置(第*次),采购代理机构为黑龙江源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上项目于****年*月**日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服务工程超市发布比价公告,****年*月**日评审完成并发布成交结果。****年*月**日在电子合同系统进行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流程中合同标的项显示数量均为“*”,与本项目采购计划申报数量“**.**(吨)”、“***.**(吨)”不符。****年*月**日咨询服务工程超市平台,平台回复“供应商在比价活动响应活动中,系统中只能填报总价”,因此出现此问题。经咨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平台,平台回复:“电子合同系统数据来源于服务工程超市填报内容”,因此,主合同不显示采购计划数量。给予此实际情况,我单位经与成交单位协商沟通,一致决定按照政府采购平台提出的方式,在电子合同系统中进行补充合同录入,明确以上两个项目的采购数量及单价。即:废旧农膜回收处置(第*次)数量***.**(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第*次)数量**.**(吨)特此说明。
合同附件:
*b*****ea******a*bbef*da******db.pdf
情况说明*.**.pdf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