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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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中科玖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吨新能源电池使用高性能聚酰亚胺浆料和年产****吨新能源电机使用高性能聚酰亚胺浆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兰〔****〕*号 |
****年*月**日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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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溪市博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置**万吨铝灰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兰〔****〕**号 |
****年*月**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兰**号关于兰溪市博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置**万吨铝灰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doc金环建兰*号关于浙江中科玖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吨新能源电池使用高性能聚酰亚胺浆料和年产****吨新能源电机使用高性能聚酰亚 胺浆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