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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豫****破*- *号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豫** 破申***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了周发义对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 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豫**破申***号之一移送裁定受理洛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 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指定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为洛 阳市阿帕奇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张春芬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
(十)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O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