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粤****破**号之四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及其债权人对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佛山市顺德区咏春五金喷涂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