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1号)

招标公告 福建省 | 福州市
发布时间:01月04日
项目编号:[350181]MP[GK]2024002-2
项目名称:福清市第三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MP[GK]*******-*

  二、项目名称:福清市第三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清市运嘉保洁有限公司(下称“运嘉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福清市城头镇东皋村***号)

  被投诉人*:福清市第三医院(下称“福清市第三医院”)

  通讯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

  被投诉人*:福建明健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健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号(原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楼*层**办公-*

  相关供应商:福建省闽榕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号梅亭大院**#~**#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运嘉公司对明健公司组织的福清市第三医院布类洗涤管理服务(三次)(编号:[******]MP[GK]*******-*,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闽榕泰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福清市第三医院委托明健公司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包*结果公告,福建省闽榕泰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为采购包*中标人。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出具之日,中标单位已履行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主张中标人因“虚假投标”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联勤保障部队采购管理部门处以“禁止其*年内参加”招投标项目的处罚,上述处罚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军队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且《供应商知情告知书》亦明确是*年内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由此,上述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且未查询到中标人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经核实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以中标人在其他项目资格未通过提出投诉,从而否认中标人的资格条件,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针对“A*设施设置情况(*)”提供了采用生化、曝气以及刮渣等处理工艺的设施照片和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该评审项的技术参数,该评审项给予得分,评标委员会评审无误。投诉人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显示的内容是针对未批先建事项,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闽榕泰公司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提供一名医疗洗涤师的《职业技能证书》,该评审项评标委员会给予*分,并非投诉人所述的得*分。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

  中标人于投标文件中针对投诉事项*涉及技术参数提供承诺函,由于该承诺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该评审项未得分。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清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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