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属矿破管第**号
日照市非金属矿开发公司债权人:
****年*月*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鲁**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日照市非金属矿开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日照市非金属矿开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分配本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确定于****年*月**日开始实施。
第二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元,其中分配职工债权******.**元,税务债权金额为*元,普通债权*元。
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报告。
日照市非金属矿开发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