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浙0109破申2号(2025)浙0109破申2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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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破申*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破申*号

申请人:杭州彬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H*NAK*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号第九至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蔡焕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超。

****年*月*日,杭州彬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彬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彬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万元,股东为张荣超(持股比例**%)、陈佳(持股比例**%)、蔡焕书(持股比例*%)。经营范围为:酒店企业管理,餐饮企业管理,承办会展,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销售:酒店用品,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彬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于****年*月**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彬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年**月,彬汐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账面负债总额为*** ***元,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为-*** ***元。

另查明,案外人桂山宏根据本院已生效的(****)浙****民特****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彬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年*月**日裁定终结(****)浙****执****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彬汐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彬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和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彬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且其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应当认定彬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彬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睿
审 判 员 张 杰
审 判 员 刘 青

二○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陶奕源
书 记 员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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