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 **:** 来源: 【打印】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福州大学离子色谱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福州大学 | ||
行政区域 | 福建省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林丽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福州大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JGC[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州大学离子色谱仪等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二、评标”关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投标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的,即投标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即投标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即投标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备案编号:CGXM-****-******-*****[****]*****;
*、项目经理:经办人(张林丽、黄国森、郑莹莹/****-********、********)、负责人(李水清、张秋英、吴晓君、游莲钦、黄丽婷/****-********)。
*、招标公告中涉及以上更正公告内容的地方均作相应变更。以上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余不变。
名称:福州大学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号
联系方式:****-********
名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林丽
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