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武警基地2000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其它公告
四川省 | 成都市 | 金堂县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1-03-08
项目编号:5101212021000028
项目名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武警基地2000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水务局武警基地****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美富特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元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服务类:名称:武警基地****吨/日污水处理服务采购项目;服务范围:金堂县水务局拟采购污水处理服务,处理规模为****m*/d,污水处理总量暂定为**万m*,供应商须完成本项目的污水处理服务。服务要求:*、工艺:本项目污水处理工艺不限制,但工艺路线必须确保出水水质达标。 *、技术服务要求: (*)提供符合进水水质要求的污水处理技术,并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设备安装(如涉及); (*)供应商严格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规范要求开展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处理后的污水达到本次采购服务要求,保证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正常运行,出水达标。 (*)处理后的污水应达到污水处理服务采购要求。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处置后的污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上报采购人。 (*)供应商应制订污水处理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污水的妥善处置。 (*)供应商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 (*)供应商在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实施能力,服务期间业主无偿提供场地;服务时间:本污水处理服务自项目服务准备期满后,出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为起算日,服务期限暂定为*年;服务标准:供应商须保证在服务期内出水需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具体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代小容(SC*******)、王勤(SC*******)、刘建磊(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等文件规定下浮*%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采购预算:***.*万元;单价最高限价:*.*元/吨,本项目成交单价为:*.**元/吨;*、采购计划编号:**-**;*、本项目已进行需求论证;*、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金堂县财政局***-********,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迎宾大道一段***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政策: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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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金堂县水务局 |
地址: |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街道迎宾大道一段***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四川中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成都高新区盛安街***号*栋*单元**层****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 |
十、附件 |
*.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评审文件: |
附件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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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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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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