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招标公告 陕西省 | 西安市
发布时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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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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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林草、山区森林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鄠邑区自管区自发布之日起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六、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在对本服务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规燃放事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七、各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发现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区城管执法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鄠邑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要加强禁售禁放宣传,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要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八、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奖励人民币***元,对举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一经查证属实,由应急部门奖励人民币****元。

举报电话: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公安鄠邑分局********;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区应急管理局********。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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