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延长债权申报期的公告
****年*月**日,根据申请人冯立忠的申请,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冀**破申**号之二裁定受理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简称燕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该案指定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丰润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冀****破*号《决定书》指定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为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公告,燕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年*月**日,燕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铭洋国际****房间邮编:******,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燕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燕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唐山市丰润区燕峰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