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人民政府中国西部天冬之乡-石子镇园区灌溉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采购公告 四川省 | 内江市 | 东兴区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3-03-23
项目编号:N5110112023000011
投标截止时间:2023-03-31
开标时间:2023-03-31
项目名称:中国西部天冬之乡-石子镇园区灌溉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
联系方式
0832********
联系人:未*
招标人
1838*******
联系人:未*
代理人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完整信息请
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国西部天冬之乡-石子镇园区灌溉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采购人对部分技术参数做出调整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更正为:****-**-** **:**:**。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 **:**:**,更正为:****-**-** **:**:**。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条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投标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现更正为“*.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报价低于采购预算**%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有可能影响服务或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的第**条投标文件数量中的“注:投标文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现场报价表除外);现场报价表用于评审现场填写后密封提交,投标人须分别自备密封袋。”,现更正为“注:投标文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
*、部分技术参数更正详见采购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人民政府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太和村*组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致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朋西路***号*楼(自编号:****)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

四川致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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