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国泓喜玛风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于****年*月**日依法裁定受理南京国泓上海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国泓喜玛风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喜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南京喜玛公司管理人,李征宇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破产中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栖霞法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次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同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你公司如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市栖霞区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你公司如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栖霞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国泓喜玛风电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