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共***项(其中:行政处罚***项、行政强制**项、行政检查**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 对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部第*号令发布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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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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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年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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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设计水深、码头或者防波堤顶高程、陆域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防波堤轴向或者口门尺度等; (二)改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改变主要装卸工艺方案; (四)政府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以内。 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 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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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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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年交通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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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擅自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或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年交通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部令第*号公布施行)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年。 通车试运营*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经上*%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该停止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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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部第*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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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部第*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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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部第*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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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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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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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以上**%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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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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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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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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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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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部第*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二款: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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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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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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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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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年内*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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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年内*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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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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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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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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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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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国务院令***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履行邀请招标情形认定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可以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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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标人超过法规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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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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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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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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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监督,依法查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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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港口工程(含码头、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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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号发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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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经批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岸线使用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港口岸线使用人自身原因,造成港口设施未能在项目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建成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十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及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引航资质的机构从事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引航,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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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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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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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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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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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程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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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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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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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未验收合格的设备和设施、委托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未按规定制定相应方案和措施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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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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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第二、三款: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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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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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船闸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淤积情况已经或者将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承担,并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违反开闸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开闸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违反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船闸大修、岁修规定,大修、岁修停航期超过规定时间或者不按规定安排大修、岁修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航道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桥梁、浮桥、栈桥、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滑道、涵洞; (三)驳岸、护岸矶头、船坞、码头、渡口、锚地、抽(排)水站、趸船、贮木场; (四)其他拦河、跨(过)河、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建设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认可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的书面修改意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监督;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修建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工程设施,涉及到通航安全和航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经航道管理机构认可的助航标志,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规定,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未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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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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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其变更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依法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三十四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或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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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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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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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年第交通运输部令*号)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航道设施安全及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引航道过渡段、锚泊区上下游各五百米和整治建筑物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开采砂石砂矿(以下简称采砂)。 禁止在过船建筑物的引航道内和口门外二百米范围内修建码头、设置装卸点、开设轮渡和倾倒各种物体。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航道内设置拦河渔具和种植水生作物; (三)在助航标志周围种植影响其功能的高秆植物、修建建筑物或者堆放物品; (四)在航道两岸设置与助航标志相混淆的灯光; (五)损坏、擅自移动助航导航设施、测量标志等航道设施; (六)其他侵占航道、破坏航道设施、影响通航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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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船舶或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或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或者有碍通航安全的其他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航道管理机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助航标志警告过往船舶、排筏注意安全,并在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打捞。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设代管标志、代打捞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通航安全的,航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临时封航措施,同时责令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立即清除;情况紧急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立即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物体沉没通航水域未报告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助航标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时间打捞沉船沉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代为打捞,可以处打捞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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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使用总质量****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公布施行,****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局发布,****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局发布,****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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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从业管理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周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令第**号公布,****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令第**号公布,****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正)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年。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令第**号公布,****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令第**号公布,****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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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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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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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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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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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运输车辆进出站(场)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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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违反经营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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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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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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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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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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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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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行车许可证、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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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操作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未按操作规定承、托运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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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或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订)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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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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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六条: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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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客运(含国际客运)、客运站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五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六十四条: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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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客运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发布施行,****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三)驾驶员未经实习或者实习时间未满安排上岗;(四)未按本规定安排驾驶员休息时间;(五)客运班线单程***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未配备*名以上驾驶员;(六)客运班线未按本规定设置沿途停车休息站(点);(七)营运客车未按本规定进站(点)休息。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施行,****年修正)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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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经营服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局发布,****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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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局发布,****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出租汽车不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或者途中甩客的; (四)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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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出租汽车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令发布,****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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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公安部、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及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公安部、安监总局令****年第**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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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 (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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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年第***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签发培训记录或者聘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教练员的。 (三)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检测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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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悬挂或者设置运输标志的; (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货运代理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 (六)运输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不按照搬运装卸操作规程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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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 (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 (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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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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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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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批准,开展涉路施工、作业,损坏公路,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超限运输,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设置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年交通部发布,****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米、总宽度未超过*米且总长度未超过**米的,可以处***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米、总宽度未超过*.**米且总长度未超过**米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米、总宽度超过*.**米或者总长度超过**米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千克的,每超****千克罚款***元,最高不得超过*****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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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米、总宽度未超过*米且总长度未超过**米的,可以处***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米、总宽度未超过*.**米且总长度未超过**米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米、总宽度超过*.**米或者总长度超过**米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千克的,每超****千克罚款***元,最高不得超过*****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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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其他用途码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修改)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公路渡口码头作为横水渡、圩渡或者其他用途码头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地下通道、涵洞(管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进行明火作业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公路桥梁、地下通道、管涵内堆放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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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积肥或者焚烧物品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污染、损坏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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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泄露、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泄漏、抛撒、散落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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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造成公路污染、损坏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砍伐、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花草等绿化种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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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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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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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年交通部发布,****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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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上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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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涂改公路标志、标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涂改公路标志、标线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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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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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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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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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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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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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七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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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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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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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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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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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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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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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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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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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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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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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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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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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第四十一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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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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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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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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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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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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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五条: 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 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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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业单位申请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年交通部令第**号发布,****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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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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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涂改《资格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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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四、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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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年交通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业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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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年交通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年交通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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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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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号发布)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擅自从事延伸农村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号发布)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协议约定组织运营,擅自停止或者改变客运线路运营服务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承担市辖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其线路运营权。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违法储存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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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代为清淤 | 行政强制 |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未开展闸室、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锚泊区等区域的清淤,阻碍船舶安全航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淤;船闸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淤积情况已经或者将危害通航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淤,清淤费用由船闸所有人承担,并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组织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暂扣车辆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暂扣道路运输牌证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成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牌证,发给交通行政管理待理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强制卸载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重建、扩建、改建原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人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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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留车辆、工具;强制拖离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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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补种护路林木 | 行政强制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清除道路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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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拒缴通行费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 | 行政强制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缴、逃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收费站工作人员责令补缴;经劝说仍不补缴或者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强行冲卡,造成收费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责令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施行,****年第三次修改)第三十条: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公布施行,****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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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样取证(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加处罚款(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为的行政强制(交通运输领域)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对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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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重点、内容、方式和频次。加强与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合作,推进联合检查执法。 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三)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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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水路运输辅助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
*** | 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第六次修正)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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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年修正)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六十一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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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航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航道行政的管理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检查证,佩戴标志。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航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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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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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运输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公布,****年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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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年第七次修正)第二十条: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一线现场依法对出入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联合审验签章。 *.【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 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第三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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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侵占(害)、污染、损坏公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及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驶,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当事人应当在**日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立即放行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在依法处理前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保管,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在前款规定的**日内,对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年交通部令第*号,****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三)实施路政巡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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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含服务区、停车区)运营养护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年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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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年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 大新县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