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 |
关于向管理人移交资料、财产的公告
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管理人员、债务人及资料和财产持有人等责任人:
于都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赣****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赣****破**号决定书,指定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有依法履行接管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资料、财产的职责,相关人员应根据要求移交至管理人,配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资料、财产,配合破产清算工作。
鉴于管理人仅能与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管理人现通过公告方式通知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管理人员、债务人及资料和财产持有人等相关人员,请相关责任人在获悉本公告后与管理人取得联系,并依法配合破产清算工作。
此外,请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好移交准备工作,确保完成资料、财产移交义务,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移交的财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印章。
(二)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经营凭证。
(三)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等。
(四)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五)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资产凭证。
(六)车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资产:
(七)公司的人事档案资料。
(八)公司的银行账户和现金。
(九)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请相关责任人认真对待移交工作,如未能按照法律规定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西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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