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川0117破3号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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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告知函

关于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告知函

全体债权人:

******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郫都区法院)依法作出(****)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成都市郫都区仁爱贝斯特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作出(****)川*****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中砝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担任成都市郫都区仁爱贝斯特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日,郫都区法院作出的(****)川*****号《公告》,确定贝斯特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截止日为******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日。

******日,管理人编制《成都市郫都区仁爱贝斯特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郫都区法院于*******日作出(****)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家债权人的*笔债权,金额共计*,***.**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债权人蒋太柱(即本案破产清算申请人)于******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笔债权,申报金额共计***,***.**元。管理人已完成对该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经管理人审查,根据郫都区法院作出的(****)川****破申*号《民事裁定书》,管理人确认蒋太柱对贝斯特公司享有*笔普通债权,金额为***,***.**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若债权人或债务人对附件所列《成都市郫都区仁爱贝斯特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申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核查结束后**日内(即*******日前)向郫都区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起诉或未提起仲裁的,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提请郫都区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本告知函将同步公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特此函告

成都市郫都区仁爱贝斯特英语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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