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 注 册 号:********MA*MANF*** 住所: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号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范围:五金机电、建筑材料、钢材、机电设备、日用百货、化妆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月**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吴阮英关于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执行董事的举报,要求查明情况予以处理。****年*月*日,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出具了《关于提请涉嫌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示的函》,提请我局对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杨庆华身份信息取得企业设立登记行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我局于****年*月*日对外进行了公示。现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吴阮英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于****年**月**日向我局出具了《案件移送函》(通市监注移字〔****〕**号),建议我局依法撤销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我局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南通市数据局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告知书》(通数据案告〔****〕**号),在南通市数据局网站予以公告,并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住址、公司住所,以挂号信邮寄方式寄送。****年**月**日,寄给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的挂号信因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单位且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被退回我局;****年**月*日,寄给该公司监事欧阳惠的挂号信因收件人要求自取,邮件留存揽投部待取后派送异常被退回我局。公告**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经查,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了****年**月*日的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南通市数据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通办〔****〕**号)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南通绪兴贸易有限公司****年**月*日的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数据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