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招标公告 河北省 | 保定市
发布时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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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创造“雄安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雄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应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树立全生命周期工程质量管理理念,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勘察、设计、审图周期和施工工期。进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流程和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逐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展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服务。

第八条 鼓励参建单位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筑业新质生产力,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推广绿色建造和数字建造,强化建筑运行节能降碳管理,推进BIM、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工地等技术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质量管理中的集成应用,建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机制,实现绿色低碳、智能建造、高效监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流程,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工程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和工期,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招标控制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委托监理。对未实行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具备相应质量管理能力的单位独立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对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再分包等违法分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记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采用与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出具的施工图设计自审合格书办理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

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和特殊设防类建筑、轨道交通、机要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重要民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修改涉及公共利益、结构安全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应合格有效。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勘察说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并应保留记录。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按要求及时提供质量监督登记所需查验的资料。

施工准备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 基坑、基槽、沟槽开挖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实地验槽,并会签验槽记录。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标牌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与建筑同寿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法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实行内部校审和签字签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雄安新区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设计代表,及时提供设计文件,按照规定做好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做好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及时解答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变更的论证、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并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制定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或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自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每月带班时间不应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施工前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

(三)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形成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机械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四)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五)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对施工主要工序、关键节点实施样板制度,以多种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

(六)对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验收,保证质量验收文件的内容真实、有效、完整,留存原始记录、影像资料;

(七)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隐患,并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比例不得超过**%。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时间不应少于当月施工天数的**%。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留有影像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厂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管理、设备管理、试验室管理、生产管理和混凝土出厂质量管理进行检查,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告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审批。当需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等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 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第四十六条 检测单位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四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供应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原材料生产厂、供应商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可按照其章程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发现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通过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业验收活动。

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具有可追溯性,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归档。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第五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包括规划资源综合验收、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或抽查)、人防验收、工程档案验收等工作。

水利、公路、水运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监督工作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代替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章 质量保修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在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上适当延长保修期。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未能按期维修或拒不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消防设施、燃气管道和重要使用功能。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对擅自修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其他单位在保修期内应明确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河北省和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及设计文件实施监管。

第六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落实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的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专项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设计安全性、超限高层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绿色建筑及无障碍制度落实等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可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中止施工的原因和期限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开展核查、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章 奖惩机制

第六十八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增加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工程创优奖励条款。建设单位要求工程项目创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应将相应创优奖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控制价中列明。

第六十九条 对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用扣除信用分、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并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单位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七十条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所需材料。未按期履行承诺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采取撤销施工许可、暂停施工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七十一条 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理不及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用扣除信用分、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惩戒。属于严重质量缺陷、未按图施工、影响结构安全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五)经劝阻、责令停止或改正等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水利、公路、水运、环保等建设活动应依据本规定执行。若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雄安政字〔****〕**号)同时废止。

《河北雄安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改《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答:雄安新区已进入大规模建设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并重阶段,工作重心已转向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疏解发展并举阶段,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建设工程全领域、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压实新区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加强科技赋能,打造“绿色、智能、创新”之城,不断提升建设领域“雄安质量”品牌含金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区立足新发展阶段,聚焦群众关切的突出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短板弱项,系统总结新区的质量管理经验,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管理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管理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总结原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区实际,全面规范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压实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为建设新区特色“好房子”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和亮点

《管理规定》共**章**条,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质量保修和使用、监督管理部分、奖惩机制、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建立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机制

从传统的施工质量监督、竣(完)工验收监督调整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竣(完)工验收、使用维护的全过程监督,监督行业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建筑材料等,形成横向涵盖新区建设和交通系统负责的全部行业领域,纵向涵盖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全过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新型监督体制机制。

(二)多措并举,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现质量监督手续“零材料,立即办”。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提前介入开展咨询、辅导、验收资料审核等帮办服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可代替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使用,实现建设工程“竣工即交付”,为疏解非首都功能项目等重点工程快速落地保驾护航。

加强重点工程、施工图自审承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和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设计专项检查,确保设计质量。明确对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质量管控要求。竣工验收严格把关,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要按照分户验收标准的指标和要求完成住宅工程的逐户验收,打造高品质的“好房子”。

(三)以科技创新和智慧监管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效能

鼓励参建单位使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推广绿色建造方式,推进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全过程质量管理中的集成应用,搭建数字化质量监管平台,增强“互联网+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可视化、自动化、智能化管控,实现质量线上线下双重监督,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全过程线上留痕,实现监管人员履职尽责监督检查行为全过程线上留痕,实现监督检查所有资料文书全部线上提交审批和反馈,实现施工现场质量行为的可追溯,提高监管效率,以“廉洁雄安”保障“雄安质量”。

(四)强化建设单位质量投诉和保修的首要责任,提升人民群众住房满意度

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对投诉和保修的首要责任,首次提出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相关内容。要求建设单位建立投诉、保修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公示保修负责人联系方式,保证问题不出小区。质量监督工作延伸至保修阶段,明确保修期内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拒不履职的保修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行政约谈、通报等措施予以惩戒,督促建设单位和保修单位提供快速高效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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