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六)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本项目对符合前述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扶持政策条件、需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价格扣除的具体标准按本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规定执行。”
更正为:
“(六)中小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再进行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价格扣除的具体标准按本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