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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缴纳截止时间: **** 年** 月 ** 日 ** 时 **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网银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系统对订单自动绑定--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网银账户投标保证金缴款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注意事项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目前兼容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另,区域性的地方银行存在不能及时到账和正常退款的较大风险,建议尽量不使用。同时,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联系我们)。 (*)符合第**.**条“诚信约定”规定的,即被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原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本文中统称“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建筑业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可只缴纳本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若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为建筑业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本条款约定。且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在评审阶段不能认定核实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判定;凡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选择了诚信企业且只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经评审,其不是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或在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之前被市住建部门取消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视其行为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对外公示)。 (*)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担保保函为准。 参考格式如下: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号附件*: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和开标现场打印出来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 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须与投保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期限相同,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投保项目整个招投标活动期,即自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招投标活动结束之日止,但最长时间不超过自保函开立之日起*年)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理赔文书并抄送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书后**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划转至相应文书指定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 **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商。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保证保函进行核实。经核实,凡投标人出具的保证保函为虚假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且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需向相应承保机构理赔);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保证保函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保函业务,其后投标人再次选择其出具的保证保函的,相应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证保函(即纸质保险合同或纸质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现更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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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 ****** 元,缴纳截止时间: **** 年** 月 ** 日 ** 时 ** 分(逾期将不能使用任何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允许的保证金缴纳形式: ☑现金缴纳(需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一)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 *.收款账户信息 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至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单位: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为准。 开户账号: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为准。 *.缴纳程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投标保证金”页面--选择项目标段--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通过网银或者柜台(缴款账户须与投标人在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注册时填写的网银账户一致)一次性足额转账到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中--系统对订单自动绑定--再次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找到相应项目并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能够证明基本账户基本信息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存款人基本信息表)扫描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凭据扫描件、网银账户投标保证金缴款凭据扫描件、系统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回执》均须编制入电子投标文件中。 *.注意事项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目前兼容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另,区域性的地方银行存在不能及时到账和正常退款的较大风险,建议尽量不使用。同时,建议投标人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尽可能提前*日以上时间,及时将相关费用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免造成不利后果。 (*)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指南”栏目“操作指南”中“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操作指南(适用于投标人)”,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联系我们)。 (*)符合第**.**条“诚信约定”规定的,即被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原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本文中统称“市住建部门”)确定为建筑业诚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其可只缴纳本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若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须为建筑业诚信企业才能享受本条款约定。且须将市住建部门确定建筑业诚信企业名单的相关文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佐证材料;该佐证材料真实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在评审阶段不能认定核实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在中标公示期间核实判定;凡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选择了诚信企业且只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一旦经评审,其不是市住建部门确定的有效期内的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或在其成功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间之前被市住建部门取消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同时视其行为为不诚信行为,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曝光台”对外公示)。 (*)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并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及时退还、对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实施统一管理,本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二)以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约定:投标人须按照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设置的流程向依法设立的承保机构投保(投保金额须与本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致,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下同),并以相应承保机构出具的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担保保函为准。 参考格式如下: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号附件*: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三)特别注意事项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均以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和开标现场打印出来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汇总表”为准,且均需将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编入投标文件。 *. 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均不享受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诚信约定”中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相关优惠政策;投标人在投保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相应承保机构关于投保的相关规定,自行对相应保险合同(保险单)或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全面性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 采取电子保险合同(保险单)或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若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招标人应在电子保函有效期内(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须与投保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期限相同,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应覆盖投保项目整个招投标活动期,即自项目招投标活动开始之日起至招投标活动结束之日止,但最长时间不超过自保函开立之日起*年)向相应承保机构发出理赔文书并抄送市公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应承保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部门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书后**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足额的投标保证金划转至相应文书指定账户。赔付后经调查,行政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及时在 **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取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电子投标保函服务商。 *.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应对投标人递交的保证保函进行核实。经核实,凡投标人出具的保证保函为虚假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且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需向相应承保机构理赔);若承保机构出具虚假保证保函或不及时赔付的,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开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保函业务,其后投标人再次选择其出具的保证保函的,相应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接受以纸质保证保函(即纸质保险合同或纸质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
三、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原内容为:
*.*.* |
投标截止时间 |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
现更正为:
*.*.* |
投标截止时间 |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
*、安全负责人(*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得*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加*分;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加*分。(本项满分*分)
*、造价负责人(*名):具有全国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得*分;具有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分。(本项满分*分)
*、市政专业负责人(*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得*分;具有全国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加*分。(本项满分*分)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名):具有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得*.*分,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分。(本项满分*分)
现更正为:
*、安全负责人(*名):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得*分;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加*分。(本项满分*分)
*、造价负责人(*名):具有全国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得*分;具有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加*分。(本项满分*分)
*、市政专业负责人(*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得*分。(本项满分*分)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名):具有给排水专业中级职称得*.*分,具有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分。(本项满分*分)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得*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得*分。(本项满分*分)
现更正为: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得*分。(本项满分*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分;****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本项满分*分)
*、****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具有*个已完工的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管网工程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实施的市政工程类项目获得过*个“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得*分。(注:以提供的获奖文件或证书为准)(本项满分*分)
现更正为: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分;****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每提供一个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本项满分*分)
*、****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具有*个已完工的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管网工程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招标人:宜宾市叙州区天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