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豫****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担任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大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