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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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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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第 ** 号

被处罚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 *** 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童图军,身份证号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 *** 号 ** 号楼 * 单元 ****户,联系电话:***********。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路南侧地段“澜港一号”项目出借资质给个人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文昌市人民法院《关于移送建 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况线索的函》(〔****〕 **** 号)、《澜港一号工程施工总包合同(补充协议)》、《协助调查通 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第 ***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澜港一号工程施工总 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 元的 *%罚款, 即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圆整(¥:******)。

*、对法定代表人童图军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 ****** 元的 *% 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或扫描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转送至文昌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人民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 年 * 月 ** 日

请扫码缴纳罚款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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