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
基准日:****年*月*日
序号 |
借款人 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状况 |
* |
苍南县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
浙江省温州市 |
人民币 |
**,***,***.** |
相应利息罚息,其中截至****年*月*日的利息为人民币*,***,***.**元 |
【抵押】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德丰大厦壹楼A区(建筑面积****.**㎡),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德丰大厦壹楼B区(建筑面积****.**㎡)。 【保证】陶大省、蒋美芬、陶恒、陈启兴 |
破产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及上述人员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及上述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及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债务人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的直系亲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联系人:朱经理
联系电话:****-********
邮件地址:**********@coamc.com.cn
通讯地址:杭州庆春路***号西湖时代广场五楼***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我分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电话:****-********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年*月*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