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祥之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清偿债务通知书
(****)祥之源破管字第*号
昆山市祥之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昆山市祥之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债务,申请人苏州华太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昆山市祥之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市祥之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当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安信分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若你公司/你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继续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特此通知。
昆山市祥之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