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小时前 | 公 开 人:桐乡市人民法院 | |
(****)浙****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贾如江的申请,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并指定由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本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书。对上述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在****年*月**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商会大厦B座*楼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汤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贾如江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贾如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分在本院第*审判庭(桐乡市梧桐街道利民路****号东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