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琼**破*号之九
申请人: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姜丹。
****年**月**日,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光酒店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明光酒店公司破产程序。
经审查,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终结申请及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报告,分配方案确定的明光酒店公司破产财产总额为*********.**元,后增加管理人账户结息*****.**元、债务人、店铺租金收益*****元均纳入无担保财产,保证金账户资金*****.*元纳入担保财产。综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元,其中无担保财产为*******.**元,有担保财产为*********.*元。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琼**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年**月**日作出(****)琼**破*号之五民事裁定书,于****年**月**日作出(****)琼**破*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为*********.**元。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破产费用总额为*******.**元(含管理人报酬)。扣除前述破产费用及需预留的款项后,管理人已按照《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对明光酒店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对经通知仍未分配成功的款项已经提存,对预留款项进行了安排,预留款项如有剩余,按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本院认为,明光酒店公司现有财产已分配完毕,暂无其他可供处置和分配的财产,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口明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元,已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苏 铭
审 判 员刘丙如
审 判 员文国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刘尚仪